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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协会

2024-04-01 1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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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商贸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地方性协会自愿组成。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现有团体会员500余家,会员企业的产量和出口量约占行业总量的75%。我国自行车年产量一直保持在80万辆以上,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在3000万辆左右,每年约有近6000万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口世界170多个国家。自行车行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建国以来,中国自行车企业由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博业体育下载。到上个世纪80年代,以凤凰、永久、飞鸽、红旗、五羊等国内自行车

  企业为代表,行业基本上形成了整车和零部件齐备、配套完整的生产体系;进入90年代,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中国自行车产业更加积极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逐步奠定了自行车生产、消费、出口大国的国际地位;本世纪以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品种丰富、规格齐全,满足了国内外广大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行业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成就。

  传统老字号自行车品牌宝刀未老,正在积极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以此来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企业后起之秀不断创新,在选材、工艺、设计上精益求精,以此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需求。中国自行车行业“十二五”规划蓝图已经描绘:经济总量将稳步提高,产业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国际影响力将大幅提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我,通过开放不断扬长避短,行业发展必将实现新的飞跃,举世瞩目的自行车大国必将成为自行车强国。

  1 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宣传贯彻政府部门与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自行车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ICYCLE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行车生产、商贸企业,地方性行业组织,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自行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全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基础资料;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节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自行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国内外技术和市场等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六)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自行车行业的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参加国际自行车展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七)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帮助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内产业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单位调整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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