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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业体育官网醴陵经侦大队破获销售假冒自行车案
博业体育官网醴陵经侦大队破获销售假冒自行车案2015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崔某英伙同崔某朋共同管理、经营天津市某自行车厂。该厂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内设有办公室、组装生产线、成品仓库等。厂内有员工约20人,没设专职质检员,主要经营范围:自行车组装、销售。法人代表为崔东英,负责自行车零部件的采购、员工工资发放、联系客户、客户货款收取等。崔某朋负责厂内生产、销售、管理等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产品宣传招揽联系客户、发货、客户货款收取等,崔某朋每月从崔某英处领取约4000元的工资,年底有几万不等的奖励。
该厂为获取利益,从天津市小作坊采购低价自行车零部件进行组装,在没有进行产品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将成品自行车以每辆约160元的价格售往全国各地,该厂主要生产捷汉特(GIAHTE,ATX-777)、GIANT, ATX-777)、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等品牌型号的自行车博业体育app。2016年至今,天津市某自行车厂销售给林某贵、林某如(在逃)自行车约8000辆,其中发货到湖南境内3000辆为捷汉特(GIAHTE,ATX-777)自行车,发货福建境内约5000辆喜来盛(24芭蕾小姐)自行车,共计销售金额约为120万元;2015年至今,天津市某自行车厂销售给东莞市某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汤某达约2万辆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自行车,销售金额为500余万元;2016年至今,天津市某自行车厂销售自行车给沃某涛(在逃)金额达15余万元;2017年至今,天津市某自行车厂销售自行车给李某修(在逃)数量约7500辆,销售金额约120余万元。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林某如(在逃)通过网上认识天津市某自行车厂的崔某英、崔某朋,并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贵共同出资以低价从崔某朋手中购买天津市某自行车厂生产的自行车并进行销售。2016年4月至2017年初,购车款主要由林某如通过银行转账给崔某英,共计转账给崔某英自行车货款53万余元,购回自行车后在福建境内销售赚取利润,每辆自行车赚取利润约100元,林某如与林某贵平分所赚的利润。从2017年3月份至今,林某如伙同林某贵转至湖南境内进行销售同一款山地自行车(外标:CIAHTE,型号:ATX-777)。林某贵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崔某英、崔某朋购买山地自行车,以每辆160元的价格购进,林某贵共计将67万余元货款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崔某朋、崔某英,对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自行车发到长沙市某仓库,林某贵到该仓库收到货物后,以每辆190元的价格批发给黄某江、丁某林进行销售,赚取得利润与林某如平分。同时林某贵也与黄某江、丁某林一样通过租面包车的方式,从仓库将自行车装在上面包车再以300元左右每辆的价格零售到长沙周边县市。期间,林某贵和林某如共计从崔某英、崔某朋手中买2800辆该款自行车在湖南境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达到90万元。期间,林某贵以每辆300-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给醴陵市民汤某勇、 王某、易某花各一辆捷汉特(外标:CIAHTE,型号:ATX-777)自行车。2017年6月9日,林某贵租用面包车在醴陵市市区进行零售时,被醴陵市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
2015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汤某达联系天津市某自行车厂崔某英,明知到其厂生产的自行车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再以远低于市场每辆约200元的价格购进自行车,由汤某达通过银行转账货款给崔某英,再由崔某朋通过物流将自行车从天津市某自行车厂发货至东莞市某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汤某达共计购买自行车的金额达500余万元,主要购进辆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两种自行车共计约2万辆。汤某达将从天津市某自行车厂购进的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两种自行车以约240元每辆的价格批发销售到东莞市各自行车销售门店,其中销售这两款自行车给钟某强自行车店金额约达24万元;销售这两款自行车给某车业店金额约达11万元;销售这两款自行车给某自行车行金额约达18万余元;销售这两款自行车给某自行车修理店金额约达24万元。汤某达销售给上述四家自行车门店的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两种自行车共计销售金额约77万元。
民警在天津市某自行车厂内查获捷汉特(GIANT, ATX-777)、喜来盛(24芭蕾小姐)、千里马(24紫荆花)自行车以及林某贵、林某如从该厂购进的捷汉特(GIAHTE,ATX-777)自行车,并将上述四种类型的自行车依法抽样送检,经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四种类型的自行车均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2017年9月20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这是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虽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但是犯罪嫌疑人给产品注上“捷汉特”“喜来盛”等商标,主观上有让消费者与“捷安特”“喜德盛”等名牌产品相混淆的故意;又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销售价格比名牌自行车便宜很得多,很容易让消费者上当。生产、销售者的行为既侵犯了名牌产品的利益和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厉的惩处。